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016年8月9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其中规定: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说 明
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也就是说对于二轴货车来说要确保车货总重双达标,可不是不超18吨就不违法哦)
2、除驱动轴外,下文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下文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2轴货运车辆
3轴货运车辆
4轴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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