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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地方破坏全国统一收费政策行为的死灰复燃

据全国部分主流官方媒体报道:11月初,中部某地方“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外地车辆运输蔬菜进入该城市,非《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蔬菜品种,应按照国家关于鲜活农产品判别标准,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报道称:此前,交通运输部规定,全国统一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近期,一些司机反映,像油麦菜等新鲜蔬菜,并不在目录内,各收费站仍收取通行费。

为了降低蔬菜运输成本,鼓励外地蔬菜进入该市,该地“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目录中没有列入的新鲜蔬菜品种,如油麦菜、上海青、韭菜、娃娃菜等,按照全国“绿色通道”预约平台宣传的“鲜活农产品判别标准”,即“入口吃、易腐败、不耐放”的要求,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绿通标准,不容随意更改

绿通车,即绿色通道车辆,是指享受运输鲜活农产品可免费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这一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联合制定并下发,同时配套出台了相关的车辆整车装载、相关品种目录等配套规定。

绿通车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政策,由国家三部委联合统一规定和更新。目前,全国各个高速公路收费站执行的主要是2009年的绿通车《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其中包括大白菜、小青菜、菜薹、葡萄、香蕉、鸡蛋、蜂蜜等100多种常见的鲜活农产品。2010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目录》。2019年,三部委再次对《目录》进行了微调。

对于油麦菜、娃娃菜等《目录》以外的农产品,交通运输部在官网的咨询回复中,反复强调不属于免费范围。

2019年8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明确将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

《通知》明确,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其中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廊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清理规范本地区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在路面环节增加针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验证,影响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效率。

地方政府无权出台针对绿通车减免的地方性政策

2019年7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门制定了《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除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显然,不要说地方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了,就是市政府、省级政府,都没有权利另行制定出台超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规定以外的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

从2020年起,全国高速公路收费实现了一张网,国家三部委清理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必须全面清理。

今天某市蔬菜办发个文件要求免费,明天就会有个区蔬菜办发文要求免费,或者来个乡镇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免费,这就乱套了。

所以,中部某市成立的菜篮子领导小组这个机构出台这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显然是超越了本机关的职权范围,违反了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违法增加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义务,违法限制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收费权。这个行政性规范文件的起草和出台,估计也是没有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遵循的法定程序的,一个无效的文件的出台,对行政机关的形象的不良影响是严重的。

收费站如何对待这样的文件

收费站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文,本身就是一个笑话。正确的姿势应当是对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文。

行政机关发文,有对内部或下级单位发的指导性文件,有对外部单位发的沟通性文件,有对管理对象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某地的这个红头文件,显然不是对内部或下级单位发的文件,收费站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基层站所,不是这个领导小组的下属单位;文件提出要求,要求对超出《目录》范围的农产品进行免费,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了设定,显然不是沟通性文件,因此,这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无疑。

对一份超越职权制定的无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收费站自然不用去执行,否则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给收费站来个文,要求对相关车辆进行免费。

收费站不是决策机构,只是执行机构。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反映,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防止出现收费纠纷,影响收费站区通行的安全和畅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能想着反正都是国家的钱,免与不免没区别。要知道你免的费用里,可能有其他省里应拆分的国有企业的通行费,也有可能有应拆分的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通行费,这样做,招致行业内其他单位的索赔,是有很大可能性的。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发声,重申高速公路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地方的农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纠正错误的行政性规范文件。

蔬菜运输问题,其实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其实对一些地方为了当地市民菜篮子问题的一片苦心,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采取其他一些合法且行之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制发一个红头文件了事。

当前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回购收费公路的收费权,或者购买点对点收费站的免费通行权,实际上给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较好的思路。

当地政府完全可以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由地方财政出资,对超出国家统一绿色通道政策免费范围外的农产品的通行费进行统一支付,这样既维护了全国的统一收费政策的权威性,又有效解决了当地市民菜篮子问题。

在菜篮子民生问题的解决上,我们希望看到政府的依法行政和智慧,不希望看到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如法盲般的蛮横和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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